公司员工预借款管理规定


编号:HXZB-G-CW-D15-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便于公司各部门开展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参照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用以规范借款行为,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规避借款坏账损失风险。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员工因出差、日常零星采购或其他临时性周转等确实无法采用银行方式结算,向公司预支款项的情况。

预借款主要包括差旅费借款、业务招待费借款、日常零星采购借款和其他金额较小的临时性费用借款。其他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带有预付款性质的款项、押金性质的款项,不做为个人借款处理,应做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押金)处理,同时明确经办人,以便开展后续工作。

第三条 员工预借款规定的管理职责

总部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公司预借款管理规定制定总体管控原则及审批标准,各事业部、集团、分公司依据各自组织架构及业务授权制定相关细则,并在组织架构或业务授权发生变动,进而影响制度或细则执行,或业务活动中出现制度、细则要求与实际情况不匹配时,需在组织架构或业务授权明确后一个月内,对相应细则进行调整,同时上报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总部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事业部、集团上报的细则进行审核,区域事业部、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对区域、分公司上报的细则进行审核。

第四条 员工预借款的管理原则

(一) 员工预借款要求随借随还,不允许长期持有,要求“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报销与借款一一对应;报销票据性质与借款一致”。

(二) 财务部门在审核员工预借款时应核对该员工上次预借款的清账情况,对前次借款未清的预借款申请不予审批。

临时工及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员工不得申请员工预借款,如有出差任务时,由同行正式员工申请借款。

如员工前帐未清再次申请借款,需出具经上一层级业务、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借款手续,财务部门方可办理付款(个别集团行政类借款,经确认频繁发生,需再次申请的,可单独在集团细则内明确,但需对所借款项清理时间进行严格规定及管控,并上报总部财务中心备案)。

(三) 人员离职或职位变动时,需在离职或职位变动前结清借款,由财务部门主管会计在离职单或职位调动单上签字确认后,人力资源中心方可办理离职或职位变动手续。

如相关人员未办理离职手续即离开公司,其未结清借款由该人员直接上级承接并承担该借款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 员工预借款执行的审核职责

业务部门审批人员:对借款的必要性、合理性,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对借款人职级、限额、借款余额以及是否存在未清理借款负责,如果出现超职级、超限额或前帐未清后账又借的情况,对其合理性负责;

财务部门审批人员:负责审核是否有预算额度,是否符合借款条件,单据填写是否完整、合规、准确,是否超职级或部门限额借款,是否存在前帐未清后账又借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借、代借情况,审批是否完整等;

最终审批负责人:对借款的合理性及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员工预借款的预算审核

经办人在预借款时需明确借款的预算项目,并经财务人员审核确认,预算外或超预算费用支出须在完成预算调剂或追加预算后方可借款,预算调剂、追加具体参照《公司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员工预借款额度控制及管理

(一) 借款必须按事由单人单笔申请,不允许多人因同一事项进行借款,不允许单人多事由借款,每项借款按规定用途支出,严禁转借、代借。借款人对该项借款的使用、归还负全部责任。各部门负责人需切实履行督催职责,当借款人所办理业务结束后,尽快完成报销,并在报销时归还剩余全部款项,不允许挪作他用,不允许多个事项冲抵一笔借款。

(二) 借款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员工先行垫付,待实际发生后,持合法票据填写相应报销凭单进行报销。公司鼓励员工使用个人信用卡无息期优惠政策。

(三) 根据员工级别不同可预借的单笔借款限额不同,高级经理级以下员工单笔借款不能超过5万元(含),高级经理级员工单笔借款不能超过10万元(含),单笔借款10万元以上的只允许总监级及以上级别申请。如经审核,确需超限额借款的,需出具经上一层级业务、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借款手续,财务部门方可办理付款。

(四)员工所在部门(总部职能中心、(区域)事业部二级部门、集团公司二级部门、地产分公司二级部门)的个人借款总额不应超过50万,如超过50万,财务部门将暂停受理该部门新借款申请,直至原有个人借款已清。如在部门借款总额已达50万仍需借款的,需出具经上一层级业务、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借款手续,财务部门方可办理付款。

(五) 能够转账结算的业务不得故意采取现金结算,尽量减少现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对于单笔现金借款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便于财务部门提前做好现金准备。

(六) 员工预借款时,必须预计合理的借支额度,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额度进行审核,超出合理范围内的员工借款,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七) 员工借款的报销应取得真实、合法的报销票据,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其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财务部门审核票据的合法性并复核业务的合理性,审批流程通过后,方可进行报销、冲账或付款处理。

第八条 员工预借款相关流程

(一) 差旅费借款需先发起差旅申请并经批准后方能发起。

(二) 其他大额费用支出借款还应提供相关能证明业务事项和金额的其他资料。

(三) 经审批通过的借款方可办理付款。如遇审批人因出差、开会等因素无法及时审批的紧急借款,可采取短信、电话等方式同审批人进行确认,获得批准后,经手财务人员需在审批单上写明何时以何种方式获得相关领导的审批意见,在其他审批人均审批通过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可先进行付款操作,并在第一时间将欠缺的审批手续补齐,由审批人对借款签字确认。

第九条 员工预借款流程

(一) 登陆指定系统发起借款流程,并按步骤填写相关信息。

(二) 相关人员审批。

(三) 流程最后环节审核人进行付款处理。

第五条 员工预借款的催收和清理

(一) 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借款的清偿情况,借款办理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报销与借款一一对应;报销票据性质与借款一致”的原则,凡逾期未报账者,不得再次办理后续借款。

(二) 财务部门于每季度末清理员工预借款,员工须按照财务部门下发的通知及时清理个人借款,不能及时清理的借款需提供经所在一级部门或大区、集团、总部职能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明确未清理原因及计划清理时间,否则视同长期无故欠款处理。财务部门应对催收及回复记录归档备案,以备核查。

(三) 长期(超过3个月)无故不归还借款者(或未按时还款者),经财务部门责令还款仍然不还的,财务部门可持经本单位业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文件上报公司总裁。

(四) 员工离职需要清理借款,并经财务部门签字确认;未清还借款即离职的员工,财务部门可报经大区、集团、总部职能中心负责人同意后,通知相应人力部门,从其工资或离职补偿内扣还;财务部门未按职责清理借款即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应追究相关财务人员的责任;未经财务部门确认借款已清理时,离职员工直接上级不应批准离职,否则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员工预借款的催收和清理

(一) 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借款的清偿情况,借款办理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报销与借款一一对应;报销票据性质与借款一致”的原则,凡逾期未报账者,不得再次办理后续借款。

(二) 财务部门于每季度末清理员工预借款,员工须按照财务部门下发的通知及时清理个人借款,不能及时清理的借款需提供经所在一级部门或大区、集团、总部职能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明确未清理原因及计划清理时间,否则视同长期无故欠款处理。财务部门应对催收及回复记录归档备案,以备核查。

(三) 长期(超过3个月)无故不归还借款者(或未按时还款者),经财务部门责令还款仍然不还的,财务部门可持经本单位业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文件上报公司总裁。

(四) 员工离职需要清理借款,并经财务部门签字确认;未清还借款即离职的员工,财务部门可报经大区、集团、总部职能中心负责人同意后,通知相应人力部门,从其工资或离职补偿内扣还;财务部门未按职责清理借款即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应追究相关财务人员的责任;未经财务部门确认借款已清理时,离职员工直接上级不应批准离职,否则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如经审批人审批通过的员工预借款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借款人的直接上级负主要责任,审批环节的其他审批人负次要责任,视损失情况同借款人一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在审核员工借款或冲销借款时,如流于形式,对“超职级、超限额、前帐未清后账又借、转借、代借、挪用”等问题未尽到审核责任,或对“超职级、超限额、前帐、未清后账又借”的情况审批不完整,但仍然签字付款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绩效扣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降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其他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违规行为上报公司审计监察中心。

第十三条

          如借款人或审批人因恶意行为或严重疏忽造成公司损失,情节严重的,公司可给予其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辞退、公开谴责、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五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制度废止。